时间: 2025-10-22 07:07:48 | 作者: 黏土陶粒生产线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现将2025年第三季度我市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予以公布。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提升全社会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茂名市某矿业化州市某矿区(以下简称该矿区)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矿区的实施工程单位太原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该建设公司)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实施工程的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建设公司作为该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新建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在矿区西面进行表土剥离和钻孔作业的同时,未按设计同步开展东面山头的表土剥离和植被清理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建设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茂名市某矿业公司化州市矿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矿山处于“三同时”建设阶段,在矿区西面进行表土剥离,并自上而下形成一级剥离台阶和装运台阶,但采区现场有一台挖掘机和泥头车在作业,并且在下一个台阶工作面有一台钻机在进行钻孔作业为爆破做准备,台阶下方也存在一定量碎石,并向外销售石料,存在生产经营行为。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27.2817万元,并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茂名市茂南某建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和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案
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茂名市茂南某建材公司做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运行的球磨机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经调查认定该设备属于有限空间作业范畴。执法人员进一步查证,发现该公司未对球磨机进行有限空间辨识,也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某部门移交线索对茂名市茂南某物资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高沸点芳烃溶剂SA-1000产品未列入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涉嫌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查,该企业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37.04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依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公司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可以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能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四条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公司制作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