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C/T842一1999。与JC/T842一199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修改了适合使用的范围(见第1章,1999年版的第1章);
一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标记(见3.3):一增加了整机要求(见4.2); -增加了大齿圈的探伤要求(见4.3.2.4);增加了小齿轮的探伤要求(见4.3.3.4); -增加了小齿轮轴的要求(见4.3.4): -增加了托轮的探伤要求(见4.3.5.4);一增加了托轮轴的探伤要求(见4.3.6.3): -增加了挡轮的探伤要求(见4.3.9.4);一增加了轮带的探伤要求(见4.3.10.4);一增加了安全要求(见4.6);一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5章,1999年版的第5章):一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1999年版的第6章)。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徐州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机械工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兴洲、许友娟、董笑宇、东朝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用单简冷却机(以下简称单筒冷却机)的型号命名、基本信息参数和标记、技术方面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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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28.1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229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700—2006 碳素结构钢 GB/T 1175—1997 铸造锌合金 GB/T1176—2013 铸造铜及铜合金 GB/T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1591—2008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1804—2000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2970—2004 厚钢板超声波检测验证的方法 GB/T 3274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GB/T 8110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 GB/T 8492—2014 一般用耐热钢和合金铸件 GB/T9439—2010 灰铸铁件 GB/T10095.1—2008 圆柱齿轮 精度制 第1部分:齿轮同侧齿面偏差的定义和允许值 GB/T10095.2—2008 圆柱齿轮 精度制第2部分:径向综合偏差与径向跳动的定义和允许值 GB/T11345-2013 焊缝不伤害原有设备的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 GB/T13306标牌 GB/T 16911 水泥生产防尘作业规程 GB/T 17248.3 声学机械和设备发射的噪声工作位置和其他指定位置发射声压级的测量现
GB/T 29712—2013 3焊缝不伤害原有设备的检测超声检测验收等级 JB/T5000.14一2007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第14部分:铸钢件无损探伤 JB/T5000.15—2007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第15部分:锻钢件无损探伤 JB/T8853圆柱齿轮减速器
JC/T355—2001水泥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C/T401.2一2011建材机械用铸钢件第2部分: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技术条件 JC/T401.3建材机械用铸钢件第3部分:缺陷处理规定 JC/T402 2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JC/T406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 JC/T532 建材机械钢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3. 1 型号命名应按JC/T355一2001中表7的规定执行。 3.2 基本信息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基本信息参数或特别的条件可按合同要求设计制造。 3. 3 3产品按照名称、筒体内径、筒体长度、标准号的顺序标记,
4.1 基本要求 4.1.1单筒冷却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依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凡本标准、图样和技术文件未规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应按国家标准、机械行业标准或建材机械行业标准执行。 4.1.2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切削加工部位应符合GB/T1804一2000表1中m级;非切削加工部位应符合GB/T1804一2000表1中v级规定。 4.1.3图样上形状和位置公差的未注公差不应低于GB/T1184一1996表1~表4中L级的规定。 4.2整机要求 4. 2. 1 单筒冷却机装备的基本信息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4. 2.2 单简冷却机装备的轴承润滑油温应符合4.5.1.2和4.5.3的有关法律法规。 4.2.3 单筒冷却机装备空负荷运转时自身的噪音(不包括电动机和减速机)应不大于80dB(A)。 2 JC/T842—2016
a) 传动装置中外露旋转部分应设防护装置: b) 防尘应符合GB/T16911的有关规定。
4.3主要零部件技术方面的要求 4.3.1筒体 4.3.1.1材料应不低于GB/T700—2006中Q235-B的规定。 4.3.1.2钢板表面上的质量应符合GB/T3274中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厚度不小于38mm的钢板或轧制宽度超过 1900mm的钢板,下料前应对成材边缘宽度为60mm的区域内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不应有裂纹、分层等缺陷。其质量应符合GB/T2970一2004中II级的有关法律法规。 4.3.1.3当筒体段节沿环向拼板时,每个段节上的纵焊缝条数n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筒体直径D≤3m时,n≤2: b) 筒体直径D>
3m时,n≤3; c) 最小拼版弧长应不小于1/4圆周长。
4.3.1.4筒体段节的最短长度应不小于1m。两支承间小于1.5m的段节不应多于两节,并应将其布置在两支承间的中间部位。 4.3.1.5 各相邻段节的纵向焊缝应相互错开,其错开距离应不小于800mm。 4.3.1.6焊缝对口错边量b,应不大于1.5mm,bz应不大于2mm(如图1所示)。
4.3.1.7出厂大段节两端面偏差值f应不大于1mm,在制造厂焊接段节两端面偏差值应不大于2mm(如图2所示)。
4.3.1.8焊前应对筒体的坡口形式、尺寸进行全方位检查,坡口处不应有裂纹、夹渣和分层等影响质量的缺陷。 4.3.1.9不等厚钢板对焊时,当两板厚度差大于5mm或超过薄板厚度的30%时,应将段节壁(如图3 所示)的L长度范围加工成过渡斜面。其表面粗糙度Ra上限值为12.5μm,L≥5(S-S)。